本报讯(记者 王小兵 通讯员 刘欢 刘彩云)在日常生活中,机动车已成为重要的交通工具,然而,部分车主却因疏忽或侥幸心理,未依法投保交强险。当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事故时,责任应如何承担?这不仅涉及法律的严谨界定,更关乎事故受害者的权益保障。近日,姑苏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引发纠纷的案件,为我们清晰地揭示了其中的法律责任与赔偿规则。
小张和小陈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受损。经交警调查认定,小陈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小陈驾驶的车辆登记车主为小吴,该车在A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商业保险。小吴表示,自己曾向小陈借钱,所以将车抵押在小陈处,其购买车辆过户时交强险没有过期,事故发生后才发现已过期,后续也没有买。
小张车辆投保的B保险公司出具《定损报告》,载明车辆损失为4250元、施救费300元。4个月后,B保险公司向小张转账支付4550元,小张出具机动车辆索赔权转让书,同意将已取得赔款部分向责任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B保险公司。
因后续赔偿事宜协商未果,B保险公司起诉到姑苏法院,请求判令事故责任人小陈、车辆所有人小吴及A保险公司赔偿理赔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B保险公司作为小张车辆的保险人,在案涉交通事故发生后,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向该车被保险人小张支付保险理赔款后,依法在其支付的款项范围内取得向事故责任方追偿的权利。
由于车辆损失由被告小陈侵权行为所致,且小陈负全部责任,则小陈作为侵权人对机动车交通事故给受害人造成的车辆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鉴于小陈驾驶车辆未投保交强险,仅在被告A保险公司处投保商业险,因此超出交强险部分的损失2250元,应当由A保险公司承担。
关于未投保交强险部分的损失,小陈作为侵权人,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在未投保交强险的限额2000元内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被告小吴是小陈驾驶车辆的所有权人和投保义务人,应对其不依法投保交强险,对受害人在不能得到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付利益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关于拖车费300元,事故造成车辆严重受损,是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A保险公司应予以赔偿。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小陈支付B保险公司2000元,被告小吴对小陈上述债务中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告A保险公司支付B保险公司2550元。一审判决后,小陈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姑苏区人民法院办案法官表示,机动车所有人未投保交强险,不仅违反相关规定,同时也间接剥夺了第三者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直接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进行赔偿的权利。在机动车所有人和驾驶人不一致的情形下,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在交强险限额内与驾驶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既契合民法上的“不真正连带责任”理论,也与法理层面的“任何人都不能从自己的违法行为中获益”和责任自负原则相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