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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租房失火损失谁来承担 法院判决明确房东、“二房东”、租客各方责任

字号: 2025-04-07 07:32 来源:
  【96466晚报法谭】  本报讯(记者 王小兵 通讯员 谷振龙 赵洋)群租房大多存在人员复杂、管理混乱、违规改造等问题,一旦发生火灾,不仅会给租客带来损失,还可能波及整栋建

  【96466晚报法谭】

  本报讯(记者 王小兵 通讯员 谷振龙 赵洋)群租房大多存在人员复杂、管理混乱、违规改造等问题,一旦发生火灾,不仅会给租客带来损失,还可能波及整栋建筑的公共区域和其他住户,责任划分往往涉及多个主体,极易引发纠纷。近日,姑苏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群租房失火引发的赔偿纠纷案,该案的判决为类似纠纷的责任划分提供了重要参考,也为各方主体敲响了安全警钟。

  A房屋业主赵某与钱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由“二房东”钱某对房子进行人为物理隔断对外群租,租期3年,到期再续3年,房租不变。合同到期后,双方没有再签订书面合同,但一致同意再续3年。

  有一天,A房屋发生火灾。根据消防救援大队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起火原因是租客小周手机充电时发生故障,起火点为小周租住房间,由房屋原餐厅区域隔断改造而成。火灾主要烧毁家具家电、装修材料等物品,无人员伤亡。

  事故发生后,A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公司就火灾导致的电梯维修、公共区域装潢、电梯装潢项目与案外方签订相应合同并开具发票,支付电梯维修费及公共区域装潢修复费共计3万余元,并且已经施工完毕,但电梯装潢项目目前还没有实际施工,2万余元费用也尚未支付。因多次协商赔偿事宜未果,物业公司将业主赵某、“二房东”钱某、租客小周起诉至姑苏区人民法院。

  姑苏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火灾发生后,物业公司先行垫款对部分公共区域的受损设施设备进行了修理修复,其有权就实际垫付款向侵权人进行追偿。

  本案中,火灾由小周手机充电故障的过失行为所引发,最终导致房屋内部分物品及公共区域设施毁损,因此小周存在过错,对损失负有直接侵权责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钱某作为“二房东”,有义务确保房屋及附属设施符合相关安全规范。因A房屋实际存在由钱某进行违规隔断并对外群租的情况,且案涉起火点所在的房间是由餐厅进行隔断改造后形成,未进行消防安全验收或备案,钱某促成并允许该情况的持续存在,导致发生火灾事故的风险较大,未尽到安全管理、监督等义务,对火灾的发生及损失扩大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业主赵某作为产权人及出租方,有义务对房屋的安全性尽到管理责任,但其放任房屋进行违规改造及对外群租,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物业公司对小区公共区域负有管理职责,若因楼道内随意堆放杂物、占用消防通道等情况,由此导致损失扩大或者阻碍救援,物业公司应当承担责任,但本案中无证据证明存在上述情形,因此物业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综合火灾起因、各方当事人过错程度、原因及行为性质等因素,法院酌定案涉事故损失由租客小周承担80%的赔偿责任,“二房东”钱某承担15%的赔偿责任,房东赵某承担5%的赔偿责任。

  关于案涉财产损失数额的认定,由于物业公司提供了与案外施工方签订的合同、报价单、发票、支付凭证等证据,且在施工前亦将报价单发送给赵某,能够佐证火灾造成损失以及实际产生的费用,因此法院对电梯维修费、公共区域装潢修复费的损失金额予以确认。关于电梯装潢费,物业公司自认该部分项目尚未实际施工,费用也未实际支付,因其本身并非被侵权人,目前也不存在实际垫付行为,因此无权就该部分损失主张权利。一审判决后,各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姑苏法院承办法官表示,房屋出租期间因发生火灾等事故造成财产损失,需要根据具体情况,依法合理划分责任。作为出租方,有义务保证出租房屋及附属设施的安全,并对承租人安全防火履行监督、提醒义务,避免产生安全隐患。作为承租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安全用电、用气,防止火灾等安全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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